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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南京市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暨建立认定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13 12:53:19 作者:20151107 浏览量: 7084次浏览

各职业学校:

为深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31号)文件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现将2023年全市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四部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着力打造德技双馨、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服务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南京职业教育新实践增添新动能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市教育局领导统筹,成立南京市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组和专家组(名单见附件1),指导并开展“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复核、检查和研究等工作,市认定工作秘书处设在南京市职教(成人)教研室。

(二)分类实施

2023年我市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采取学校自主认定与市级集中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结果由市职教(成人)教研室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1.初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由各校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的有关规定自主认定,相关材料学校均须做好留存备案。

2.中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由各校根据“标准”自主认定,相关材料学校均须做好留存备案,市级对学校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3.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材料由学校收齐,交市级统一集中认定。

(三)加强监管

1.各校建立一把手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制定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方案,方案内容需涵盖学校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认定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时间安排等基本内容,加盖公章的方案电子稿于10月23日前报送到邮箱daibin601@163.com通过市级审核的方案方可开展校级认定工作。

2.各校依照工作方案有序组织教师开展自主申报以及相关认定工作,初级和中级认定结果须在校内予以公示,认定结果在11月13日前提交至市认定工作秘书处。

3.各校校内初审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材料,并将初审后的材料于11月3日前提交至市认定工作秘书处,经市级认定后予以公示。

三、工作要求

1.各校须高度重视,严格认定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落实“双师”责任、促进队伍建设,确保认定办法、程序和结果透明规范、公平公正。对诚信缺失或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结果。

2.为切实加强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专业组织建设和专项工作研究,需组建市级专家库和校级专家组,市级专家库人选推荐要求见附件2,请各校积极推荐。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联系人:戴斌,联系电话:025—84451496。

附件1:南京市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组和专家组名单

附件2:南京市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库成员推荐要求

南京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

南京市职教(成人)教研室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双师认定工作通知PDF版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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