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校务公开>>新闻详情
南京中华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 2018/12/21 0:00:00 作者:赵翠薇 浏览量: 5639次浏览

南京中华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南京中华中等专业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学校前身是安德门中学,19789月政府举办的普通完全中学,1982年开始附设职业班、举办职业教育。198712月南京市教育局批复将安德门中学高中部更名为南京市安德门职业学校。1993年初,学校申请更名为“南京中华职业教育中心”,19935月南京市市政府正式批复我校更名为“南京中华职业教育中心”。200912月,南京市教育局将学校更名为南京中华中等专业学校。

2001年学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校是江苏省和谐校园,南京市园林式校园,南京市数字化校园。201612月,学校被省教育厅认定为江苏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学校和江苏省高水平示范性实训基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要求和学校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品质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南京中华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为中华中专,校址为南京市雨花西路260号、南京市宁丹路38号。(设有安德门和将军山两个校区、其中安德门校区为主校区,学校校庆日为129日。)

第三条南京中华中等专业学校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是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由区教育局直接管理。学校是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实行5年学制高等职业教育,业务上接受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指导。学校经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黄炎培“手脑并用,双手万能”,“做学合一,敬业乐群”的职业教育思想,秉承“办人民满意的职业学校”的办学宗旨,努力实现“学生学有所长,教师教有所得,学校位有所进”和“学生快乐、教师幸福、学校增值”的办学使命,争创江苏省现代化示范性职业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践行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推进国际合作、开放创新,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学校坚持“培养合格应用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促进学校自身发展”的办学理念,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为社会培养经济社会建设所需的实用型中高级专业技能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

第六条学校传承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以“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为目的,追求“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的理想,倡导“双手万能,手脑并用”、“敬业乐群”的教育理念,培养德能兼备、德技双修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校充分发挥地处中国(南京)软件谷的区域优势,积极发展与信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相关的专业,做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相关专业的职业培训,为雨花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服务。在专业建设方面形成学校特色。

第七条学校校徽的主体图案是一个朝气蓬勃的学子,图案中的“ZH”是由“中华”两字的第一个大写拼音字母变形而来。“Z”不仅代表着中华学子们的双手,也体现出黄炎培先生“手脑并用,双手万能”的职业教育思想理念。图案中的学子身体向前倾斜似奔跑状,寓意着黄炎培先生的职业教育思想理念引导着一代代中华学子不断向前。校徽整体部分是一个同心圆,校徽内圆形轮廓环代表着中华学子在一个团结、和谐、完美的校园环境,师生团结一致,上下一心;校徽外圆形轮廓像是一个充满活力的车轮,不仅寓意着南京中华中等专业学校的蓬勃生机,不断发展,也象征着中华学子的美好未来。

学校校歌《逐梦中华》,歌曲以公约为主要创作素材,运用轻松、活泼、朝气蓬勃的音乐语汇,表达出中华学子对学习与生活的热爱之情以及对未来的憧憬与希望,同时也蕴含了黄炎培先生“手脑并用,双手万能”的职业教育思想理念。歌曲A段用叙述的音乐语言描写了学习生活的环境与状态,B段开始的旋律使歌曲的情绪达到了一个高潮,之后几小节歌词与旋律进入平稳有力自省的内心活动,音乐最终达成一个坚定的未来目标,实现梦想,层层递进,这正体现了黄炎培先生对职业教育的看法“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校歌犹如校园文化的精神图腾,它不仅集中体现了我校的历史传统与办学宗旨,也体现出了我校努力实现“学生学有所长,教师教有所得,学校位有所进”和“学生快乐、教师幸福、学校增值”的办学使命。它既是对我校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的高度概括,同时也对中华学子起到了励志、明责、奋进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由南京市雨花台区政府举办,雨花台区教育局主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南京市雨花台区政府和雨花台区教育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南京市雨花台区政府和雨花台区教育局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培训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和技能证书;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并实施有关奖励或处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三年和高等职业教育阶段五年的职业教育,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共、青、妇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完善学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采用法人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总支、校长、校务委员会、专业系部委员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各治理主体相互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第十四条学校应着力建立面向市场的灵活办学机制,每五年制定一份旨在推进学校发展的五年发展规划,每年确定学校工作要点并形成评价机制,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党总支(下设基层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和学校整体工作进行保证、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三者有机结合,以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五)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对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离退休教工协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加强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与民主协商,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5%。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要经常搜集教职工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反映。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行使职能,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总支、校长、校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法规,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学校章程草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校长和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校长予以奖励、处罚、晋升或免职,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或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工会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同时,执行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指示和决议;

(二)协助党政部门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的教育;

(三)负责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学校科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落实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引导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五)根据工会职责做好有关保障工作。负责保障职工生活福利,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办好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六)负责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支持行政负责人对行政工作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发动职工积极参加改革;

(八)在行政领导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与行政部门建立协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筹备、组织召开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十)校工会作为教(职)代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和教(职)代会负责,承办教(职)代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十一)负责组织做好教(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工作;

(十二)负责开展创建精神文明活动,并定期组织相关的检查、评比活动;

(十三)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四)密切与上级工会的联系,常请示常汇报,加强与兄弟院校工会的交往,学习先进经验和作法,不断提高校工会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参政议政、民主管理等作用;

(十五)完成校党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学校行政管理事务中,校长有最后决策权和最高指挥权。校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由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负责任命产生

第二十一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五)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主动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接受党组织的组织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定期召开行政会议,研究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定期听取各部门主管领导的工作汇报,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七)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八)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校长的主要权限:

(一)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提名、聘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岗位聘用制度;

(四)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招生工作的规范、公开和有序,制定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科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安排的教职工予以解聘;

(六)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七)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系部等方面工作,听校长工作安排,向校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学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校长室、党总支领导下的党政职能部门为一级管理机构,系部为二级管理机构。学校设督导室、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安保与后勤服务中心、信息处、对外合作与实习管理处、教师发展处、培训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主要通过制订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内部政策和筹措与分配办学经费等手段对专业部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考评和奖惩等宏观管理。专业部在学校宏观指导下承担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相关管理职能,同时享有相应权利。学校下设二级管理机构有软件与电商系、创意与艺术设计系、服饰与形象设计系和基础教学部。各系部、基础教学部及各职能部门,由校长聘任各处、系主任和副主任。各职能部门和系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各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校务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会议,必要时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规定。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二十六条学校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制定;

(三)校内机构的设置;

(四)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五)中层行政干部人事安排方案;

(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七)学校师德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八)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

(九)教职工考核奖惩;

(十)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二)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人士的意见;

(三)校长与党总支书记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型意见,提交行政会议;

(四)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扩大会、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五)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六)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的初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推荐,学校教研工作室的设立、管理与评价,重大教研项目的招标。学术委员会成员主要由骨干教师、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80%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

学校教师发展处为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会务、文案收集等服务工作。学术委员会由校长室直接领导,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学术委员会为学校发展服务、为教师队伍发展服务,为学校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负责审议、制定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问题;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方案;

(三)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

(四)为学校学术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五)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六)评定、审议、鉴定教学研究及科研成果;

(七)筹划、组织、指导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八)评定、审议学校学术著作及校本教材的鉴定与出版事宜;

(九)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学术奖项;

(十)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十一)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加强同省内外学术团体和职教界同行的联系;

(十二)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

(十三)负责教学成果的评比与推荐上报、审核、鉴定等工作;

(十四)负责教师各类研究成果诸如论文、案例、反思等审核鉴定工作;

(十五)负责各级各类技能大赛、教学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赛项的指导与评定工作;

(十六)负责各级骨干教师申报评比的材料审核;

(十七)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违纪、违法及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提高教师学术研究的能力,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最终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十九)负责其他有关活动的指导工作;

(二十)处理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科研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校团委是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先进青年学生的组织。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团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

(二)坚持把帮助青年确立正确的理想、坚定的信念作为首要任务。必须站在理想信念这个制高点上,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激发广大青年的历史责任感和奋斗精神,组织动员广大青年走在时代前列。要围绕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这一时代课题,切实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

(三)以青年为中心,从青年需要出发,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挖掘服务资源,千方百计为青年排忧解难,更多关心帮助困难青少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使团组织成为广大青年遇到困难时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的力量;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团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五)坚持改革创新。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的要求,推进组织和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团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扩大团的工作有效覆盖;

(六)坚持从严治团。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从严治团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三十条校学生会是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每年五月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学生议案,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同时进行换届选举,通过选举产生新一届的领导集体,报校团委批准后生效。学生会的任务是在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团结全体同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地开展学习、自我教育、文体、公益劳动等各种活动。

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住宿安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组成,为学校、学生发展献计献策,监督、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家长委员会提倡尊师重教,呼吁社会各界重视职业教育;总结家庭教育经验,指导学生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预防和控制在校学生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促进社区教育,关心学生的课余生活,热心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四章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没有教师资格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教学和其他与资格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师应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学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一切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一)教师享有的权利:

1.教育教学自主权。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包括: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3.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培训进修权。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7.申诉权。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

(二)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培训进修。为教师创设载体、搭建平台,充分满足不同层次的教师发展需求,构建多维立体的校本教研模式,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主管理部门要求,每年对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学校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依据学校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和相关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师予以解聘或其他相关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职员、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生有权利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国家规定的学费减免政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生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同时,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职业素养。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及伤残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一至三年级在校学生国家实行免学费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苦难程度可申请获得困难补助;四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根据《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普通高校在校残疾学生学费减免情况实施意见》,对于四、五年级残疾学生和建档立卡学生,不仅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还可以减免全部学费。

第四十三条学校综合评价学生发展,将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通过设立“黄炎培奖学金”等各项奖助学金、各项评优、各类竞赛等形式对优秀学生给予奖励。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院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可以先进行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学生处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学生申诉书7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以就业为导向,构建以学生职业发展为本的教育教学工作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六条学校认真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坚持树立德育为先思想,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始终秉承“立德树人”,“成才先成人,育人德为先”的德育工作宗旨,践行黄炎培先生的“手脑并用,双手万能”,“做学合一,敬业乐群”的职业教育思想,以造就“金的人格,铁的纪律”为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两育并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八礼四仪”养成教育和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培养为重点项目。充分发挥校园哲学文化在学校发展和师生发展中的引领及指导作用,形成完善的职业教育精神信仰价值体系。让职业教育校园文化气息充满校园,激发学生积极向上的正能量,打造学生勤学苦练、精益求精的职业品质,培养学生知书达礼、品位高雅的生活态度。形成园林与人文交融的雅善校园,创设“活动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师生共同成长的乐园。在“学生快乐,教师幸福,学校增值”学校三个发展理念引领下以学生为中心,促成“我行!我能!我快乐!”的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氛围,为学生走上社会成为幸福的职业人,将来成就大国工匠的职业梦想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十七条学校常设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中德育工作目标任务以及每学期的德育工作计划。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和专业素质提升,构建校长亲自挂帅,分管校长具体领导,学工处负责实施,班主任为骨干,全员参与的学校德育共同体。落实各项德育工作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定期召开德育工作会议和班主任工作例会,统管学校德育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各科任老师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学生家庭、社会之间联系,在学校学工处及系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教育计划的责任。学校根据班主任绩效方案,经过考核,每月给予班主任一定津贴。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作为丰富学生校园生活的主要载体,为学生提供了展示才华的平台,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社团的成立需报校团委批准,通过后学校将为社团配备指导教师一名,并提供相应的活动场地和资金支持。

社团联合会负责做好各社团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考核评比。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务处、系部、教研组等教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十一条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各处室主任(包括副主任)、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系部的德育、教学工作及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评比,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系部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第五十二条教研组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贯彻国家规划课程、精品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具体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学校课程体系。

课程的本质指向人的发展,校本课程是促进学生发展的“校本化”途径,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最有效的教育资源和承载。

(一)学校要在充分听取任课教师诉求、充分调研行业企业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上,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内容,统筹推进校本课程开发工作;

(二)要定期召开专题研讨论证会,就校本课程开发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确定全校校本课程开发的门类和数量;

(三)立足教育教学实际,按照校本课程开发路径和环节,实施开发工作,形成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学校课程体系;

(四)校本课程开发一定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最后落实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进程安排”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关系,使三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五)在各课程教材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凡是已经明确使用国规教材、省规教材的,一律不允许再进行校本教材的开发,但是可以开发配套学习资源;

(六)要根据专业建设的要求,确立各大类专业的特色校本课程和校本教材,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校本课程开发、校本教材的编写工作,并于每年年初上报开发计划。

第五十四条学校与企业密切合作,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学校实施“联合培养、共同考核、双向选择”、“学校教育教学+企业实践教学+顶岗实习+就业”的校企全程合作培养模式,深入企业的生产与建设,紧跟企业的技术进步与人才需求,探索建立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办学活力、拓宽办学空间、增强管理效能、提升总体办学实力。

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签订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实习协议和校企实习协议,确保学生实习目标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学校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联系档案,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就业反馈信息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充分利用学校的现代化设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信息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中等职业教育旨在培养以能力为本位的与社会相适应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技能型人才。学校从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入手,提高教学质量,强化专业技能训练,组织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体艺比赛,积极践行黄炎培先生的“手脑并用,双手万能”,“做学合一,敬业乐群”的职业教育思想,造就学生“金的人格,铁的纪律”,以职校生核心素养的养成为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鼓励学生“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培养出综合素质高、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具有工匠精神的优秀中职人才。

第五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控制考试次数,积极推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

第五十七条遵循黄炎培先生“金的人格,铁的纪律”职业教育目标,以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及各种能力培养。学校不唯学习成绩论,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学生,以德才兼备为人才观。学校实行黄炎培奖学金、助学金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通过高尚的师德、精湛的教育教学艺术吸引学生,实训管理处落实好学生的实习与就业出口,学工处和班主任负责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防止学生流失。学生流失情况列入教师绩效考核。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引入并加强家长、学生参与教学工作评价和考核的机制。

第六十条学校设教师发展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教师发展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计划。

负责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组织、协调、开展教师培训,为教师专业发展积极做好服务: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及教师专业发展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包括课题管理制度、教师学习、研究制度,名师工作室制度、教育科研工作的评估和激励制度等;

(三)统筹全校教师各级培训的统一安排与管理;

(四)负责学校名师工作室建设工作;

(五)负责学校名特优教师的考核与管理;负责骨干教师梯队培养,负责做好优秀青年教师评审、学科带头人评审、教科研先进个人、教坛新秀等评审工作;牵头统筹教师技能资格证书考证管理;落实教师专业发展确定的教科研工作责任;加强教科研骨干的培养;

(六)负责“青蓝结对”和“青学会”,抓实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学校的有效校本培训和教师年度继续教育验证工作;

(七)抓实黄炎培职教思想课程与教学文化的建设工作;加强科研与教研的结合,协同或负责组织学校的优质课、课题研究课等公开课活动,积极开展教师间的赛课、评课活动,促进教师专业进步;

(八)组织学校的课题研究,对学校教育科研课题进行管理。负责抓好学校重大(主干)课题研究;承担上级交给的研究任务;负责校级课题申报、立项审批等工作,负责学校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管理,对科研成果的鉴定与奖励;对学校各种形式的教育科研活动进行指导。

(九)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科研理论、方法;普及教科研知识,动员和组织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营造学校教科研氛围,不断提高教师教育科研能力;

(十)收集与学校专业教学有关的信息资料,组织校内教师教科研业务学习、讲座、各类教改研讨会,及时介绍有关的教育教学信息;接受领导的决策咨询和教师教改、教科研咨询,为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一)负责开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师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学校优秀教育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建立教科研骨干队伍,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二)负责统筹全校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的作品遴选与选送;

(十三)负责做好教师教科研工作情况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教师业务档案;

(十四)建立健全学校教育科研档案,包括学校各级课题档案、教师教科研工作档案、教科研成果档案、信息资料档案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十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市级活动并接受考评。

第六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每周开设一节体育课,一节足球课,每天两次大课间锻炼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一次身体素质测试以及多次体育单项比赛,每学期举办一次校园足球联赛,积极参加各级田径、篮球、足球、啦啦操和民族体育等各项赛事,培养学生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塑造学生积极向上、团队协作、坚韧不拔的优良品质,为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实施禁烟。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遵循“理解、尊重、信任、接纳、保密、引导”的工作原则,完善学生心理辅导室的建设,配足配齐专职心理教师,开展日常个体和团体心理辅导。

第六十四条学校重视校园网站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以建设学习型和智慧型学校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开展信息教育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的费用。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加强资产和设备管理,实行资产设备二级管理责任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对设备经常检查维修,提高利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进行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每年度根据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审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六十九条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安排专家讲座、进行家访等各种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协助家长解决家庭教育难题,和谐亲子关系。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及各位家长的监督,接纳家长委员会及各位家长提出的有关教育教学的各项合理意见与建议。

第七十条学校作为社区的成员,积极参与社区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亚洲及更大范围境外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或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动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校务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可通过修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南京中华中等专业学校

2018125


附件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版权归南京市中华中等专业学校所有 南京雨花西路260号

      copyright @ 2010 Nanjing Zhonghua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电话: 025-52412122 025-52888008 邮编:210012 电子邮箱:zhzjzx_nj@163.com

      工信部备案号:苏ICP备09042140号后台登录

      苏公安网备案号32011402010432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