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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鼓励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 2007/6/13 0: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3465次浏览

劳动部鼓励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

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

  优惠政策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流动。

  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

  优惠政策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与有关机构相互配合,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有条件的城市,当地劳动部门将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各地将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并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推出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

  优惠政策三:就业服务进一步扩展。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获得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推出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

  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到基层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积极与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特别是提供基层单位的用人信息,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

提供创业培训等“一条龙”服务

  优惠政策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

  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将联合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已在37所高等院校,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课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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